12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国家医保局将综合评估后确定国家按DRGs付费试点城市,并开展后续工作。
国家医保局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DRGs标准,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通知》指出,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试点城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DRGs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按DRGs付费工作;医保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并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必须的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对HIS系统接口进行改造的能力,与医保经办系统及分组器实现数据互传。
四是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与本地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结余。
DRGs,即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它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支付多少费用。
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仅有几百个,可以覆盖所有病种;而病种数有近万个,单病种付费只能选择少数病种。因此,DRGs比单病种付费的组合方案更为科学、合理。
与单病种付费不同,DRGs付费覆盖全部疾病谱。在病种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疾病成本的核算,在进行规范编码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和适合于不同病种的类似分组空间。若患者出现合并症和并发症后,病组会发生变化,治疗疾病的费用也会跟着改变。
在DRGs付费机制下,医生不需要面对费用上升压力,可以在其相关诊断分类标准下进行有效治疗,患者不仅可以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而且可以尽量缩短病程,获得更好的愈后。DRGs付费被普遍认为是目前医保支付方式中比较科学的一种,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涨,节约医保资金,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有重要地位。
《通知》明确,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家医保局的重要职能,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DRG在各地的推动,精细化管理将得到加强,从而有助于扭转失衡的医疗开支结构。由于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是预先支付的机制,如果治疗实际费用超出相关文件的规定则需要由医院自身消化,因此医院和医生必定会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来进行诊疗。这相比目前的控制药占比、限制辅助用药等政策,将是更严格有效的控费手段。
因为,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下,医务人员将会尽量采取最为合理、最为经济的治疗方案。如果医院能够通过改进管理和诊疗流程,省下一部分费用,就归入医院的盈利。再者,住院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支出,职工医保中住院费用占到基金支出的61%,而这一数字在城乡居民医保中高达84%;因此,推动DRG这一精细化管理工具对住院费用进行控制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文章来源 中国县域卫生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