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建立健全药品监测系统建设,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2019年4月10日

        2019年4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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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具体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文件对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确定为卫生健康部门的法定职责。

        《通知》提出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两大任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药品使用监测,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三项措施。这些措施的实现需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基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药品使用信息智能化监测,提高监测效率。

        通知提出,将针对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面监测,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并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在数据使用上,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在数据分析和深度挖掘基础上,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持续有效保障药品供应,更好促进“三医”联动。      

        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要求各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营、传输等环节的安全和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构建可信的网络安全环境,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保障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不得擅自利用和发布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数据。

文章来源:e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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